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0211号
南京乔乐仕企业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赵福社诉你与南京鸿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朱贵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履行义务告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98460.4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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