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05民初13125号
南京盈华纵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太红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许林与被告南京盈华纵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太红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31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许林与被告南京盈华纵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区域代理及区域经营合同》;二、解除原告许林与被告南京盈华纵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太红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培训及运营管理服务合同》;三、被告南京盈华纵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太红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许林加盟费及培训费820,000元;四、被告南京盈华纵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太红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许林经济损失80,000元;五、被告南京盈华纵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太红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许林律师费10,000元、保全保险费1330元;六、驳回原告许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574元,由原告许林承担10,574元,被告南京盈华纵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太红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11,0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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