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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投保机构代位追偿上市公司董监高案——投服中心诉张某某、王某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发布日期:2024-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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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上市公司对外承担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后,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投保机构可依法提起股东派生诉讼,代位上市公司向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管等进行追偿。法院可在充分尊重当事人调解意愿的基础上,通过诉讼引导、法律释明等方式,厘清董监高和中介机构各自责任范围,推动投保机构发挥作用,通过调解方式一次性解决纠纷。

基本案情

某网络技术公司系A股上市公司,因201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增利润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于2016年7月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一并被处罚的还包括张某某、王某等时任董事、监事、高管共14人及承担年报审计工作的某会计师事务所等。此后,数千名投资者陆续以该虚假陈述行为造成其投资损失为由,对某网络技术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某网络技术公司根据生效民事判决向投资者支付赔偿款3.35亿元。

原告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服中心)作为中国证监会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某网络技术公司100股股票。2021年4月3日,投服中心向某网络技术公司发送《股东质询建议函》,建议公司向相关责任人追偿,但某网络技术公司未采取相应措施。投服中心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51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新增的第94条的规定,于2021年9月8日以股东身份代表某网络技术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股东派生诉讼,即(2021)沪74民初3158号案。

2021年11月18日,某网络技术公司作为原告,以张某某、王某、王某某、洪某、郭某某为被告提起另案关联诉讼,即(2021)沪74民初4237号案,请求五被告支付其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中向投资者支付的民事赔偿款约3.25亿元,后变更诉请为3.35亿元。

考虑到两案诉请的事实和理由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密切相关,与证券欺诈连带责任的追偿法律关系相互关联,为查明案件事实,厘清各被告责任范围,法院依职权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就相关虚假陈述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其余董监高追加为案件第三人。

调解结果

因被告张某某(公司控股股东,时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已全额向上市公司赔偿诉请损失,原告投服中心以全部诉讼请求均已实现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上海金融法院裁定准予投服中心代表某网络技术公司诉董监高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即(2021)沪74民初3158号一案撤诉。在上海金融法院的组织下,该案关联诉讼即某网络技术公司诉董监高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即(2021)沪74民初4237号一案当庭调解,两案某网络技术公司获控股股东3.35亿元全额赔偿。

调解指引

在审理过程中,上海金融法院秉持一次解决纠纷、避免程序空转的原则,推动纠纷实质性化解。

首先,确立“一诉定纷争”的审理原则。尽管投服中心基于“追首恶”的目的,在起诉时仅将控股股东(兼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四人列为被告,但如果简单判决该部分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可能导致连带责任人内部不断追偿下去的循环诉讼,因此,法院依职权将十余位签字董监高及审计机构均追加作为第三人。在全面衡量所有利害关系人过错和原因力的基础上,终局性地确定连带责任人的内部责任份额,避免当事人诉累。

其次,通过深挖矛盾根源以审促调。在依职权追加第三人后,法院向所有被告及第三人释明,需在本案中就其过错、原因力积极抗辩,并组织了三次庭前会议,通过诉讼引导、法律释明等方式,深挖矛盾根源,在厘清董监高和中介机构各自责任范围的基础上明析法理,使得当事人充分认知诉讼风险。经过几轮协商,初步达成控股股东张某某向该公司全额赔付损失的调解意向。

第三,严格把关防止调解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二次争议。1.从法律性质上判断能否调解。某网络技术公司因证券虚假陈述对外赔偿后,有权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追偿。因此从定性上看,双方协商由张某某全额支付该笔赔偿款符合法律规定。2.从程序上审查调解方案是否经过公司有权机关决议。某网络技术公司提供了董事会同意调解的决议,经认定该决议合法有效。3.从基础事实上查明公司主张的对外赔偿款是否属实。法院逐一审查3,000余份生效民事判决书、实际付款凭证,在此基础上认定某网络技术公司所陈述的对中小投资者的赔偿款符合客观事实。

调解意义

本案入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3年度十大提名案件、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十大典型案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近年来,上市公司因证券欺诈被诉向投资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案件大幅增多,但上市公司在履行赔偿责任后向董监高追偿的案件尚不多见。该案系全国首例由投资者保护机构根据《证券法》第94条新规提起的股东派生诉讼,也是上市公司因证券欺诈被判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全国首例由投资者保护机构代位提起的向公司董监高追偿的案件。在当前全面实行注册制改革的背景下,本案对于压实相关主体责任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在上海金融法院的努力下,成功促使控股股东向公司全额赔偿损失,在我国资本市场中开创了先河,起到了震慑“关键少数”的积极效果,有效地维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来源:上海金融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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