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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有没有准入门槛?法官解读“合格投资者”门槛背后的法律风险
发布日期: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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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私募基金发展迅速。很多投资者听信“高收益”“保本保收益”等噱头纷纷涌入私募基金市场,那么,私募基金有没有准入门槛呢?


基本案情

金某因有资金需求,前往甜橙公司咨询购买私募基金事宜,甜橙公司投资合伙人、基金经理钱某向其推介了橙子三号私募基金:

金某:“我不是合格投资者。”

钱某问:“你有一百万吗?”

金某答:“有啊。”

钱某称:“那就可以了,没事,我们帮你解决!”

钱某告知金某,合同的止损线是0.8,并保证其半年能做到盈利10个点。同时,为符合橙子三号私募基金的风险评级,甜橙公司某工作人员告知金某如何填写《私募基金投资者风险调查问卷》,称“分数的话尽量做得高一些,从A开始,A是分值最高的。”


后金某与甜橙公司签订《基金合同》,认购100万元橙子三号私募基金。该《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为甜橙公司,基金管理人承诺不对基金活动的盈利性和最低收益、本金不受损失作出承诺,或限定损失金额和比例;本基金预警线、止损线分别为基金份额净值0.6元、0.5元。


半年后,橙子三号私募基金跌破预警线,金某申请临开赎回,收到赎回款55万余元。后金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甜橙公司赔偿投资损失。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甜橙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在金某明确告知其非合格投资者的情况下,仍与其签订合同,且在推介过程中存在违规承诺收益、承诺的预警线及止损线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等行为,违反了适当性义务,而金某系财富管理专业的研究生,明知自身为非合格投资者,为追求私募基金的高收益,未全面如实填写调查问卷,贸然签订《基金合同》并支付投资款,其自身具有一定过错,亦应对自己的投资行为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依据损失填补原则、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酌定双方对金某的投资损失按相应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宣判后,双方均表示服判息诉。


法院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七条 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前款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

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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