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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妇联”携手解决残障妇女无人监护难题——建邺法院作出该院首例指定居委会担任监护人判决
发布日期:2025-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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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这么多人过来看我,我真是太高兴了!”1220日,面对来自区法院、区妇联、兴隆街道等单位工作人员的探望,南京市建邺区桃源居社区居民赵某难掩兴奋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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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区法院为其带来了一份判决书,正式指定桃源居社区居委会为赵某的监护人,由社区承担起赵某的监护职责。这是《民法典》实施以来,该院首例指定居委会担任监护人的案件,也是全省范围内为数不多的由法院和妇联携手解决特殊人群无人监护问题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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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岁的赵某自幼患有智力残疾,于20208月被评定为智力残疾四级。未婚未育的她作为家中独女,生活一直由父母照顾,父母相继去世后赵某便再无近亲属和其他亲属可依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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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所在的桃源居社区了解情况后,将其托养于社会福利院,但因缺少监护人,故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她在生活、财产权等一系列合法权益保护上产生的其他问题。社区政法网格员、融合法庭指导法官宋玲听闻此事后,与社区全面梳理了赵某的具体情况,并罗列了相关的一些法律规定以供参考。后社区和街道协商决定,由社区向赵某户籍所在地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成为赵某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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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承办人,建邺法院立案庭副庭长宋玲介绍:“《民法典》第三十二条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据此,建邺法院经多方沟通协调,认为赵某所在社区向区法院递交申请的行为符合启动民事特别程序要求,因赵某无法独立出庭,且无亲属可代为参加指定监护人的司法程序,故由辖区内维护妇女权益的群团组织区妇联作为赵某的代理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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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赵某因智力残疾无法独立生活,其监护人已故,且无近亲属可担任其监护人的事实明确,故依法判决宣告赵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确定社区为其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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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社区能更好地履行监护职责、建立长效帮扶机制,审理结束后,建邺法院联合区妇联、街道、社区等单位召开监护工作融合座谈会,以该案为引,商议面对类似案件时各职能单位可采取的解决方案。会上,宋玲副庭长详细解读了《民法典》中关于监护职责的相关规定,重点释明了监护职责的范围以及社区应当如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以切实维护好特殊人群利益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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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妇联党组成员、副主席魏华聪表示,妇联是所有女性群体的家,基本职能就是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在面对特殊人群时,妇联会全力支持相关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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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邺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高福罡从专业角度出发,建议社区在应对类似情况时,若有必要的财产处置问题可以定期进行账目报备或设置专项账户,有困难及时与各部门沟通,相互配合、协力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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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与会人员共同前往建邺区社会福利院看望赵某,了解其生活状况,并进行需求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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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担任监护人是在特定法律程序下,由社区依法承担起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职责,以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护。该举措是对家庭监护的有益补充,彰显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和制度保障。但相应产生的困境便可能是一部分独生子女家庭或失独家庭老人无人可代为参加指定监护人司法程序,妇联等组织作为代理人的参加该项司法程序很好地破解了这一难题。

 

建邺法院在厘清事实情况的基础上,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作出了判决,并协同区妇联、街道、社区多方合力推进特殊群体保护工作,为维护特殊人群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该案的妥善解决,亦可为具有类似情况的案件提供可借鉴的办案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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