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小标的 大民生”专项执行活动中,建邺法院积极履职,始终秉承司法为民理念,穷尽各种措施,及时兑现当事人的胜诉权益。
△申请执行人向执行干警赠送锦旗
分公司没钱,执行遇阻!
在叶某等六人与广州某物业公司南京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劳动仲裁部门调解,由该分公司分期付款。然而,该分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故叶某等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该分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也联系不上其负责人。案件进展不顺利,权益迟迟得不到保障!
怎么办?叶某等人焦急万分,时刻关心能否拿到欠付的薪资。
怎么办?执行干警感同身受,积极拓宽思路,引导叶某等人另辟蹊径!
总公司同样资金紧张
执行再遇挫折!
根据叶某等人的申请,法院在审查后,依法裁定追加被执行人的总公司(即广州某物业公司)为被执行人。经过变更、追加程序,案件处理取得突破性进展。然而,在财产查控后发现,总公司也无财产可供执行。
怎么办?叶某等人灰心丧气,一筹莫展。
怎么办?执行干警越挫越勇,奋起“执”追!
破解之路:直接执行
总公司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既然广州某物业公司在南京设立了分公司,那么它在其他地方也可能设立了分公司吧?”抱着试试看的想法,执行干警在企查查等平台进行检索,发现了广州某物业公司福州分公司的工商信息。
根据法律规定,执行干警立即作出裁定,直接执行福州分公司的财产。幸运的是,福州分公司账户内有款项,执行干警及时冻结,并成功扣划15万元。至此,叶某等六人的案件均执行完毕。
执行的道路充满艰辛、曲折,需要一股韧劲、需要一颗恒心、需要一份热情。在涉民生案件执行过程中,建邺法院执行干警始终保持“如我在执”的同理心,慎重对待每一起案件,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穷尽调查措施,抽丝剥茧,一路披荆斩棘,奋起“执”追到底,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变更、追加当事人,是实现债权的另一种方式。
延伸阅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根据上述规定,在被执行人为分支机构,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要善于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积极采取迂回战术,申请追加总公司为被执行人。如总公司也无可供执行财产,还可以申请法院直接执行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