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邺法院时刻将“小标的大民生”的理念贯彻到每一个涉及薪资报酬、抚养费、交通事故赔偿金等民生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他,态度蛮横!
在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南京某公司经过劳动仲裁裁决需要向小吴支付约3万元的劳动报酬。然而,裁决生效后,该公司并未履行其应尽的付款义务,小吴不得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网络查控,执行干警发现该公司银行账户内无可供执行财产。随后,执行干警依法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汪某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数日后,执行干警接到汪某来电,电话中,汪某情绪异常激动,对法院采取的限制措施表示强烈不满,并质问法院为何对他采取这样的措施。
执行干警在电话中耐心地向汪某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但汪某并未接受。随后,执行干警传唤汪某到法院进行面谈。面谈中,汪某坚称自己只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非被执行人,因此法院无权对他采取强制措施,并要求法院立即解除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他,主动偿债!
耐心听完汪某的陈述后,执行干警详细解释了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的法律依据,并明确告知汪某,由于公司既不履行付款义务,也不申报财产,法院有权对其采取罚款甚至拘留等更严厉的强制措施。
听到执行干警有理有据的答复后,汪某的态度瞬间发生变化,主动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并询问如果个人替公司履行债务,是否能解除限制高消费的措施。得到执行干警的肯定答复后,汪某现场支付了全部款项,随后法院解除了对他的强制措施。
法院提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不履行给付义务,实际控制人等四类人员将被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如果发现涉嫌拒执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因此,被执行人要积极主动履行给付义务,以免被限制高消费;被限制高消费后,在积极履行法定义务后,才能申请解除限制高消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