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建邺区的张阿姨退休已经2年了,一天,她发现在某超市购物时,漏扫了一份牛肉,但却没有被超市的工作人员发现。张阿姨发现了此“生财之道”,之后再去购物时,发现收银区不仅没有工作人员驻守,超市里也没有设置警报器。之后张阿姨多次尝试用故意漏结账、不结账的方式“占便宜”,都得手了。
顺利得逞后,张阿姨尝到了甜头,只需要简单几步操作,原来几百块的进口生鲜只要付几十块,想想不要太划算,于是立刻回家把自己的“宝贵秘籍”传授了老伴刘叔叔,准备拖家带口从这家超市“进货”。
起初,刘叔叔还有些担心,怕这家超市像其他超市一样,会有工作人员查小票,但跟着张阿姨去了一次超市,发现了自助收银区确实无人值守,也没有发现报警器,放心了许多。而内心的贪欲则被无限放大,两个人互相合作,故技重施,甚至还“研发”出了将便宜商品的标签撕下来,粘贴在昂贵商品上,后去扫码买单的“独门秘籍”。
过后,该超市在盘点工作中数次发现账目对不上,通过调取监控发现,不到一个月时间,张阿姨和刘叔叔多次出现在监控画面中,总共在店内偷盗数次,被盗商品价值一千余元。
建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当庭宣判,认为张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综合杨某和刘某坦白、认罪认罚、退赔等情节,法院对其分别判处罚金一千元和罚金一千五百元。老两口后悔万分。
法官说理
近年来,建邺法院受理多起被告人利用某大型超市自助收银漏洞实施盗窃的案件,他们多数抱有贪小便宜的心态,认为“小偷小摸”不会构成犯罪,多次通过漏刷,不刷,或者以便宜价签粘贴在昂贵商品上的方式盗窃该超市的商品。其中不乏有拥有良好教育背景,优渥家庭条件以及稳定工作的市民。此类案件被告人大多是在短时间内多次作案,虽盗窃的商品价值总额区区千元,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二年内实施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盗窃总价值虽不高,但确应按照盗窃罪定罪量刑。
建邺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发现,此类型案件多数集中发生于辖区内某一家大型超市,该超市风险预警力度不够,未在超市内设置警示标语,提示违法犯罪风险。同时,该超市现场监管存在漏洞,未采取现场监管措施,对违法犯罪行为现场进行预防和及时制止。基于此,建邺法院向该超市及相关职能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该超市加大普法宣传以及风险警示力度,优化营业场所监管设备以及现场人员监管制度。目前,该超市已经做出了相应的整改措施,加大了对自助收银区的监管力度。
邺小法也在此提醒大家,莫要贪小失大,触犯法律底线,对自己和家人造成不可挽回的影响。
法条引用
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