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网站

请稍候,正在加载页面……
为占市场“搭乘便车”,商标侵权尘埃落定
发布日期:2021-09-29
浏览次数:802

当前,部分企业为快速抢占市场,搭乘知名品牌商标便车的现象屡见不鲜。殊不知,使用相同或相似的企业标识或字号,侵犯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漠视知识产权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近期,建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侵害商标权的案件。


案件背景

甲物流公司成立于1996年,经营范围包括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家政服务、货物包装、物流服务、人力装卸、家具家用电器安装等。该公司于2012年注册了有效期十年的某知名商标,在全国30多个城市设立了关联公司,在南京也设立了分公司,该公司所在的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还在2010年授予过他们省著名商标证书。


乙搬家公司成立于2018年,经营范围包括搬家、仓储、普通货物运输服务等。


2020年,甲物流公司偶然在百度搜索中输入“乙搬家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时,出现的是乙搬家公司南京分公司的介绍宣传、企业名片和服务价格等内容,但图片竟然是甲物流公司的商标及字号。


为此,甲物流公司对乙搬家公司提起了侵害商标权的诉讼,要求乙搬家公司停止对其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删除一切与之相同或相似的标识,同时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商业宣传,变更企业字号,并赔偿损失。


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甲物流公司作为该商标的注册人,且商标在有效保护期内,该公司对其商标的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在本案中,甲物流公司成立于1996年,并于2002年注册了该商标,经过多年经营,其企业字号和注册商标已经有了一定的知名度,且该商标被认定为其所在省著名商标,另外,甲物流公司在南京设有公司,也可以判断其字号和注册商标在南京被公众所知晓。而乙搬家公司于2018年成立,在经营范围上与甲物流公司存在重合,企业名称中也包含甲物流公司企业字号,宣传中亦使用上述字样,会使公众误认为乙搬家公司与甲物流公司之间具有特定的关系,客观上容易导致公众产生混淆,故乙搬家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甲物流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


由于甲物流公司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乙搬家公司的行为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且乙搬家公司因此而获利,故法院综合考虑甲物流公司商标的知名度、乙搬家公司的主观过错、侵权性质和持续时间、经营规模等因素,酌情确定乙搬家公司赔偿甲物流公司损失及合理费用2万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乙搬家公司未经某物流公司授权许可,将甲物流公司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并在宣传中使用,属于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进而构成商标侵权,这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相关侵权赔偿的责任。


因此,企业在选用字号时应加强相关检索,合理检索已存在的相关商业标识,对照商标侵权行为中的构成要件,避免发生被动侵权事件;除此之外,明知是他人注册的商标但仍将其作为自己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这种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搭便车”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总而言之,企业应当诚信守法经营,以反不正当竞争为底线,提升商标维权保护意识,遏制商标侵权现象,共同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智慧庭审操作手册
调解平台操作手册
微博
官方微信
诉讼费
计算
建邺
智慧庭审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