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是亏!大!发!了!
南京一男子为购买河西某热门楼盘
轻信中介一句“内部渠道”
直接掉入购房陷阱
被坑30万!
事情是这样的。小王欲购买河西某热门楼盘新房,但几次参加摇号都没摇中。这时,某中介工作人员小张找到小王,称她有“门路”,可以通过开发商高层领导购买到“内部留房”,但小王得先支付30万元用于打点关系。
小王一想,心动了,就以中介费的名义向小张支付了30万元。但楼盘开盘时,小王还是没能买上房屋。小王正准备向小张问个究竟,才发现小张已经联系不上了。
小王意识到自己被骗了,于是诉至法院,要求小张退还30万元,并赔偿占用资金期间给自己造成的利息损失。
关于这件事
《民法典》是如何规定的呢?
《民法典》总则编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公序良俗
是指社会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为了保证购房人能够获得公平的购房机会,南京市的相关购房政策规定,开发商在销售热门楼盘的商品住房时,应当采用公证机构主持公开摇号的方式。
责任如何划分?
本案中,小王请托小张购买所谓“内部留房”,破坏了房屋销售秩序,损害了其他购房人公平购房的机会,违背了公序良俗,应当认定为无效。
同时,《民法典》总则编第一百五十七条还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小张取得的30万元,应当返还给小王。但因小王、小张均有过错,小王的利息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法官提醒
从事民事活动,要遵守社会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也提醒各位购房人,买房时要擦亮眼睛,切莫相信所谓“内部渠道”“预留房源”,谨防房钱两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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