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网站

请稍候,正在加载页面……
建邺法院对某个体租赁站虚假陈述行为处开出2万元罚单
发布日期:2022-12-14
浏览次数:1,574

某个体租赁站(个体工商户)因江苏某建筑公司拖欠建筑设备租赁费及违约金等费用将其诉至法院后,在法庭上作虚假陈述。近日,建邺法院审结了该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并针对某个体租赁站(个体工商户)在法庭上作虚假陈述的行为,处以罚款2万元。

案情介绍

原告某个体租赁站(个体工商户)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起诉被告江苏某建筑公司,要求被告江苏某建筑公司支付欠付的租赁费及违约金、物资损失费及材料退还运费、律师费等。庭审过程中,承办人发现案件关键证据中的签字人廖某,对查明案件事实起到重要作用,故在第一次庭审后,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追加廖某为本案被告。第二次庭审中,被告廖某到庭后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以证明在本案起诉前,原告某个体租赁站已与被告廖某签订协议,被告廖某通过以房抵债的方式清偿了案涉合同的大部分租赁费用。面对廖某提供的证据材料,原告的经营者才如实陈述了租赁合同实际履行情况。

“原告某个体租赁站在诉讼过程中,隐瞒重要案件事实。在向本院提起诉讼时,仅将江苏某建筑公司列为被告,并要求江苏某建筑公司承担欠付租赁费等款项。直到法院追加廖某为被告参加诉讼,廖某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原告某个体租赁站才如实向法院陈述案件全部事实。这种行为误导法院,妨害民事审判,若没有被及时发现就会严重侵害到建筑领域公司的合法权益。”案件承办法官说道。最终,法院认为,原告某个体租赁站在诉讼过程中未如实向法庭陈述,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虽然原告某个体租赁站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但是对其虚假陈述的行为,应依法予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对某个体租赁站罚款2万元。目前,原告某个体租赁已经将该罚款缴纳,并向法院表示其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悔过。

法院提醒

目前,建筑施工领域存在大量转包、分包现象,且建筑材料买卖、租赁关系有一定的复杂性与特殊性,因此经常发生签订合同主体与实际履行主体不一致的情况,这也导致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掌握的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部分当事人便利用这个信息差,在诉讼过程中隐瞒重要事实,甚至与他人恶意串通,企图谋取不当利益。当事人在法庭上作虚假陈述,既违反了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整个建筑领域的秩序。谎言看似完美,但终究漏洞百出。作虚假陈述的一方,非但不能达到预期的“胜诉”目的,还可能面临罚款、拘留等处罚,甚至构成刑事犯罪。在此,法院提醒,请广大诉讼人依法诉讼、诚信诉讼,自觉遵守和维护法律制度、程序,尊重人民法院司法权威。

智慧庭审操作手册
调解平台操作手册
微博
官方微信
诉讼费
计算
建邺
智慧庭审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