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苏0105民初5382号
新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关于原告沈辉诉被告河南省宜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南京升龙锦龙置业有限公司、新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105民初53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南省宜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辉工程款596838.4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96838.41元为基数,自2025年3月6日起计息,计取至款项付清时止,计息标准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二、驳回原告沈辉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800元,由原告沈辉负担1032元、被告河南省宜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9768元。公告费(据实结算),由原告沈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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