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告袁克伟与被告江苏平安消防集团有限公司、湛东山、上海营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京诚尔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葛洲坝唯逸(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苏0105民初25155号
南京诚尔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湛东山、上海营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5)苏0105民初25155号原告袁克伟与被告江苏平安消防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葛洲坝唯逸(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你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证据副本等材料。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护理费、营养费、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2620561元(事故发生日2024年10月19日,定残前一日:2026年3月5日,共计502天:1、医疗费215095.25元;2、残疾辅助器具费4000元;3、误工费175700元;4、营养费25100元;5、护理费75300元;6、住院伙食补贴25100元;7、残疾赔偿金965384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79882元;8、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0元;9、护理费720000元)。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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