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6)苏0105民初8310号
陈天阳:
本院受理原告张汉琪诉被告陈天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苏0105民初83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张汉琪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汉琪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二六年九月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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