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苏0105民初19795号
李琳莉:
本院受理原告王宁与被告汪莉莉、李琳莉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105民初197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汪莉莉、李琳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王宁服务费1900元;二、驳回原告王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451元,由原告王宁负担4401元,由被告汪莉莉、李琳莉负担50元。本案公告费(据实结算),由被告李琳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673302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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