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苏0105民初16449号之一
南京惢达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嘉兴台顺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惢达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苏0105民初1644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台顺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200元,合计225元,由原告嘉兴台顺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 7280李晓燕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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