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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公告送达(2021.4.01,总第57期)
发布日期: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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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艺光诉被告南京越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王精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7227号
南京越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王精:

     本院受理原告吴艺光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吴艺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自2020年2月1日起至2020年10月27日房租,共计人民币203810元(22900*8+(27/30)*22900),及利息(银行同期利率);二、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违约金人民币45800元(22900*2),及利息(银行同期利率);三、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空调运行费27606.48元,及利息(银行同期利率)。四、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自立案之日起至原告实际收回房屋之日止,房租、物业费、水电费及利息。五、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相关维权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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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绿联建材经营部诉被告南京邦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033号
南京邦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绿联建材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绿联建材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50150元,支付违约金7616元(自2020年6月8日起算,暂计算至2021年2月1日,最终应计算至被告付清全部拖欠货款之日止),合计57766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5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保全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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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新华诉被告陈九奎

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5837号
陈九奎:

     本院受理原告王新华诉被告陈九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5837号民事判决书。分别判决内容如下:陈九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王新华网约车停运损失费2500元。本案受理费25元,由陈九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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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廷友诉被告王乐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5948号
王乐程:

     本院受理原告陈廷友诉被告王乐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5948号民事判决书。分别判决内容如下:王乐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陈廷友网约车停运损失费1000元。本案受理费25元,由王乐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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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伟诉被告聂伟、聂东宏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6582号
聂伟、聂东宏:

    本院受理原告李伟诉被告聂伟、聂东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6582号民事判决书。分别判决内容如下:聂伟、聂东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李伟网约车运营损失费3000元。本案受理费25元,由聂伟、聂东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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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市建邺区麦汇食尚餐饮店诉被告李致伏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6554号
李致伏: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建邺区麦汇食尚餐饮店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65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致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市建邺区麦汇食尚餐饮店62076元;二、驳回原告南京市建邺区麦汇食尚餐饮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700元,减半收取2350元,由原告南京市建邺区麦汇食尚餐饮店负担1707元,被告李致伏负担643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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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宋浩诉被告张震

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5947号
张震

    本院受原告宋浩诉被告张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5947号民事判决书。分别判决内容如下:张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宋浩网约车停运损失费1000元。本案受理费25元,由张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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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献晋诉被告南京众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6411号
南京众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徐献晋诉被告南京众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6411号民事判决书。分别判决内容如下:南京众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徐献晋房屋租赁押金1500元。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






原告左玲诉被告肖勇华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05民初9684号
肖勇华

     本院受理原告左玲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05民初9684号民事判决书。分别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左玲各项费用合计186838.19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294元,鉴定费2900元,合计4194元,由肖勇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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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尚意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人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13号
南京人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尚意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诉你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原告唐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人人教育连锁加盟合作合同》;2、请求判决被告退还投资款6万元;3、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律师费4000元、差旅费2000元;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四月一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陈家龙诉被告周飞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805号
周飞:

     本院受理原告陈家龙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 128066.1元及利息暂计为10140.73元(以128066.1为基数,自2019年8月1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35%的1.5倍,计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2020年12月10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11月20日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1.5倍,计479日,实际计算至被告款项付清之日止,计算方式:128066.1*4.35%*1.5/365*19+128066.1*3.85%*1.5/365*479=10140.73)。以上费用暂共计:138206.83元;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费6000元及诉讼费。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四月一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毛洁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38号
毛洁: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毛洁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10876.28元,其中本金96001.07元,利息7128.94元,违约金5528.43元,其他手续费2217.84元,上述欠款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广发信用卡费率表》的约定从2019-6-29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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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王海梅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49号
王海梅: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毛洁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244771.09元,其中本金200034.62元,利息3724.78元,违约金4779.56元,其他手续费36232.13元,上述欠款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广发信用卡费率表》的约定从2019-6-28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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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张才霞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50号
张才霞: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张才霞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10558.99元,其中本金77697.43元,利息20564.88元,违约金12284.68元,其他手续费12元,上述欠款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广发信用卡费率表》的约定从2019-8-25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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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卞丹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55号
卞丹: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卞丹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70296.48元,其中本金61880.76元,利息4394.21元,违约金4021.51元,其他手续费0元,上述欠款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广发信用卡费率表》的约定从2019-7-27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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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招商银行股份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于宙、经蕾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521号
于宙、经蕾: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于宙、经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招商银行股份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620593.15元,其中本金615000元,利息5492.59元,罚息85.91元,复息14.65元及律师费39527元,上述欠款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约定从2020-10-20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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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刘莉金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790号
刘莉: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刘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87347.36元,其中本金79342.59元,利息5198.43元,罚息2389.94元,复利416.4元,上述欠款的利息、罚息、复利按《自信一贷(自信一贷)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的约定从2020-6-18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四月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李康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792号
李康: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李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97161.2元,其中本金147741.07元,利息6032.61元,罚息36848.4元,复利6540.12元,上述欠款的利息、罚息、复利按《自信一贷(自信一贷)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的约定从2020-6-18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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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朱文略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794号
朱文略: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朱文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73910.03元,其中本金61011.09元,利息9031.02元,罚息2554.95元,复利1312.97元,上述欠款的利息、罚息、复利按《自信一贷(自信一贷)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的约定从2020-6-18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四月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朱玲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800号
朱玲: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朱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278700.68元,其中本金249321.93元,利息19370.48元,罚息8341.87元,复利1666.4元,上述欠款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的约定从2020-1-19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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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谭廷川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801号
谭廷川: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谭廷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64595.27元,其中本金58430.95元,利息3857.36元,罚息2003.65元,复利303.31元,上述欠款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的约定从2020-6-17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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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孙薇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804号
孙薇: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孙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99127.71元,其中本金91339.28元,利息5208.62元,罚息2261.26元,复利318.55元,上述欠款的利息、罚息、复利按《自信卡(自信一贷)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的约定从2020-6-18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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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林晨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02号
林晨: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林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62527.26元,其中本金147337.04元,利息11322.68元,罚息3077.62元,复利789.92元,上述欠款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的约定从2020-3-6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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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戴飞赐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23号
戴飞赐: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戴飞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286949.54元,其中本金176020.81元,利息50022.59元,罚息37371.06元,复利23535.08元,上述欠款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的约定从2020-5-30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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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戴飞赐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169号
孙彤: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孙彤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16368.69元,其中本金102096.76元,利息8910.5元,违约金3246.37元,其他手续费2115.06元,上述欠款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广发信用卡费率表》的约定从2019-6-6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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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冯家梁、于春艳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29号
冯家梁、于春艳: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冯家梁、于春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26409.55元,其中本金111592.51元,利息8707.46元,罚息5186.63元,复利922.95元,上述欠款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的约定从2020-3-6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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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陶爱民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160号
陶爱民: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陶爱民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62929.67元,其中本金47983.71元,利息5579元,违约金4454.59元,其他手续费4912.37元,上述欠款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广发信用卡费率表》的约定从2019-6-2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四月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赵杨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180号
赵杨: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孙彤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16368.69元,其中本金102096.76元,利息8910.5元,违约金3246.37元,其他手续费2115.06元,上述欠款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广发信用卡费率表》的约定从2019-6-6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四月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姚瑞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187号
姚瑞: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姚瑞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42122.69元,其中本金30172.92元,利息6766.25元,违约金4272.72元,其他手续费910.8元,上述欠款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广发信用卡费率表》的约定从2019-6-11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四月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严凤英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188号
严凤英: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严凤英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12318.99元,其中本金98393.1元,利息6736.16元,违约金5718.79元,其他手续费1470.94元,上述欠款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广发信用卡费率表》的约定从2019-6-18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四月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吴昊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191号
吴昊: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吴昊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24177.92元,其中本金110798.03元,利息5980.78元,违约金4194.61元,其他手续费3204.5元,上述欠款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广发信用卡费率表》的约定从2019-6-2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四月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郑凤龙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204号
郑凤龙: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郑凤龙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06806.61元,其中本金90785.63元,利息5332.05元,违约金3111.54元,其他手续费7577.39元,上述欠款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广发信用卡费率表》的约定从2019-9-23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四月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郑凤龙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205号
成信祥: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成信祥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09183.41元,其中本金96764.47元,利息7155.92元,违约金5260.02元,其他手续费3元,上述欠款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广发信用卡费率表》的约定从2019-9-28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四月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程勇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208号
程勇: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程勇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95890.09元,其中本金120604.32元,利息56906.01元,违约金11825.52元,其他手续费6554.24元,上述欠款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广发信用卡费率表》的约定从2019-11-6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四月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建邺支行诉被告张弘、张婉玲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355号
张弘、张婉玲: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建邺支行诉被告张弘、张婉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建邺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620593.15元,其中本金2336724.51元,利息28918.2元,罚息102.81元,复息202.04元及律师费95000元,上述欠款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约定从2020-9-18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原告对抵押物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赛虹桥街道吉庆里3幢2单元2903室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本案全部款项;  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四月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林模根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799号
林模根: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林模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38585.89元,其中本金127506.99元,利息7120.56元,罚息3533.54元,复利424.80元,上述欠款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的约定从2020-1-19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四月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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