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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冉从瑜、沈望娇、沈明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2-07-15
浏览次数:1,638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3994号

冉从瑜、沈望娇、沈明安:

本院受理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冉从瑜、沈望娇、沈明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39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冉从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支付租金360,732元及违约金(截止2021年10月11日,违约金计3,644.26元;自2021年10月12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已到期未付租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二、对于本判决第一项债权,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有权就车牌号为粤T12G99(发动机号CNC083098、车架号WP1AA2958FLB12305)的保时捷牌车辆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沈望娇、沈明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沈小云的遗产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66元,由被告冉从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二○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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