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9686号
努尔皮娅·哈力甫: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河西医院有限公司诉你(们)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96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原告南京市河西医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努尔皮娅·哈力甫签订的两份《独家广告合作合同》于2022年9月4日解除。二、被告努尔皮娅·哈力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南京市河西医院有限公司17,000元。三、被告努尔皮娅·哈力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市河西医院有限公司违约金1700元。四、被告努尔皮娅·哈力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市河西医院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元。五、驳回原告南京市河西医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5元,由原告南京市河西医院有限公司负担169元,由被告努尔皮娅·哈力甫负担456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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