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4880号
杨红华: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建邺区虎欢年建材销售中心与你/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你单位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京市建邺区虎欢年建材销售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43,000元及利息(以143,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5日起按LPR标准计算至付清时止);2.被告负担诉讼费用、保全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2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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