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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南京市建邺区虎欢年建材销售中心与被告杨红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2-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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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4880号

杨红华: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建邺区虎欢年建材销售中心与你/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你单位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京市建邺区虎欢年建材销售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43,000元及利息(以143,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5日起按LPR标准计算至付清时止);2.被告负担诉讼费用、保全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2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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