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5085号
王成超: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快通水电安装有限公司诉你(们)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京快通水电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将挂靠在原告名下车管所档案登记注册的车号苏A962Q8货车转出;2、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车辆挂靠费5000元、保险费 4593.86元,并承担合同双方约定的所付全款30的违约金2878 ;3、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交通费300元、委托代理案件劳务费3000元; 4、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二月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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