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9550号
成春林、张广宇、南京市玄武区贝缇医疗美容诊所:
本院受理原告梁燕、余林茂、沈慧娟与被告成春林、张广宇、第三人南京市玄武区贝缇医疗美容诊所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南京贝是诊所股权转让协议书》自2022年3月19日起解除;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返还原告二股权转让款116667元、赔偿损失款合计111635元及资金占用费 (以228302元为基数,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4倍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计算);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返还原告三股权转让款38889元、赔偿损失款合计20295.79元及资金占用费 (以59184.79元为基数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4倍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计算);4、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依法维权承担的律师费损失17000元;5、请求法院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9时30分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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