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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孙培培、石绍艳、孙宪才、孔凡霞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2-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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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2053号

孙培培、石绍艳、孙宪才、孔凡霞: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孙培培、石绍艳、孙宪才、孔凡霞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20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孙培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偿款1,553,941.6元及违约金(以1,553,941.6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孙培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11,000元、保全担保保险费1,000元。三、被告石绍艳、孙宪才对被告孙培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中的代偿款1,553,941.6元及第二项中的律师费11,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石绍艳、孙宪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孙培培进行追偿。四、驳回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397元,减半收取9,698.5元,由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11元,由被告孙培培、石绍艳、孙宪才负担9,38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二○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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