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4927号
宣城陌甜品牌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海臣诉你与长江龙新媒体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王海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陌甜公司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书》;2、判令陌甜公司退还原告支付的各项费用共计142629元,长江龙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被告陌甜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23793元,长江龙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二被告承担原告侓师费10000元;5、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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