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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滢溪与被告陈建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传票公告
发布日期:2022-12-14
浏览次数:1,496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8934号

陈建山:

本院受理原告王滢溪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租金2066元及违约金6200元、以及违约超时滞纳金516.6元;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水、电、煤气及物业费用共计4057.38元;3、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沙发维修费用5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6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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