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网站

请稍候,正在加载页面……
关于原告赵洪生与被告孙金雷、孙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日期:2022-12-14
浏览次数:1,573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5民初13460号

孙金雷、孙扬:

本院受理原告赵洪生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2) 0105民初1346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合同纠纷。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被告虽然约定本案由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管辖,但南京市建邺区并非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该约定管辖应属无效,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故原告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作为合同履行地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二○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智慧庭审操作手册
调解平台操作手册
微博
官方微信
诉讼费
计算
建邺
智慧庭审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