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6845号
仇必能: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钜添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仇必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68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 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钜添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880,162.4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880,162.47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2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 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前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 驳回原告上海钜添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1,58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6,587元由原告上海钜添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3,537元,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3,050元。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0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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