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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经济报)建邺法院:经营者不当诱导学生客户高息借贷消费,应承担相应责任
发布日期:2026-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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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某(18周岁,在校学生)通过微信向某美容医院咨询手臂抽脂和双眼皮项目,工作人员告知其手术费约2万元并邀请其到店体检。到店后,工作人员带领钱某到多位医生处面诊,并介绍其在进驻医院的贷款APP(运营主体无放贷资质)中贷款8万元(年利率达24%)进行多个医美项目消费。手术完成后,钱某认为某美容医院构成诱导消费,要求退还全部费用。

建邺法院认为,某美容医院向支付能力有限的在校学生钱某推销医美项目,使其在原本消费意愿基础上增加多个项目,消费金额显著增加;后又联合无资质的贷款机构,引导钱某通过高息借贷进行医美消费,其行为构成不当诱导,变相侵害了钱某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结合某美容医院的行为及过错情况,法院判决某美容医院退还钱某2万元。

诚实守信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恶意诱导消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破坏正常交易秩序,应当予以规制。本案从消费内容、引导方式、监督管理等方面充分考察交易双方的行为,严格区分商业营销和恶意诱导消费的界限,对医美机构恶意诱导消费者高息借贷进行医美消费的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并加以惩治,有力震慑了医美行业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了医美市场消费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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