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要】
李晓悦认为,某医疗服务有限公司擅自变更其工作岗位,且对应的工资待遇也有所下降,所以拒绝接受该岗位调整。后李晓悦回到诊所上班后,虽然正常出勤,但不同意从事护士工作,而某医疗服务有限公司以李晓悦拒不接受工作安排、拒不履行岗位职责为由,与她解除了劳动合同。对此,李晓悦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照经济补偿两倍标准支付赔偿金60000元。
经审理,被申请人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法官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未经协商一致,不得擅自变更。本案中,某医疗服务有限公司因考虑到李晓悦在哺乳期需要经常请假,不适合需要稳定在岗的医生工作,在未经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对她的工作岗位进行了调整,工资待遇也有所下降,属擅自变更工作岗位及劳动报酬。在这种情况下,某医疗服务有限公司以李晓悦拒不履行岗位职责而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不充分,构成违法解除,依法应当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等予以明确。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上述内容可能会涉及到变更调整,对此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经营计划、运作方案等事先与劳动者沟通达成一致,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或通过补充协议等方式,书面约定可以变更的事项、条件及范围。如此既能较好保障用人单位经营自主权,也能给予劳动者较为明确的工作预期,尽可能避免劳动争议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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