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高院、江苏省消保委联合发布2021年度全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南京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南京法院2021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件,建邺法院南湖法庭审理的“张某与李某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均入选。
社区微信购物群“团长”卖货构成欺诈的,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张某与李某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建邺法院 南京中院)
案情
2020年6月29日,张某通过群接龙微信小程序在李某的帮卖链接中下单了“无印良品”床上四件套,并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李某指定的账户转账169元。到货后,张某发现所购商品并非“无印良品”正品,向李某指出,要求退款退货及三倍赔偿。双方经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不成后,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退还货款,并承担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李某参与帮卖成为案涉商品的帮卖“团长”,通过在微信群转发编辑商品具体信息、图片的方式,持续性地向群成员推销帮卖商品,在行为上对交易关系具有一定的控制力,在目的上为赚取佣金促成订单,具有明显的营利性,应认定为销售者。李某在销售案涉商品时,以“无印良品四件套”进行宣传推广,并有“国内正品授权”“因疫情滞留”“抄底价”“开团价”等宣传表述,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能够以较低的价格购买到因疫情而未正常交付的“无印良品”正品,且实际交付的商品亦挂有“无印良品”标牌,构成消费欺诈,遂判决张某退还货款并承担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法官点评
群接龙微信小程序系新型线上销售平台,平台用户可以申请成为商品的销售推广“团长”。“团长”通过编辑转发帮卖商品的具体信息、图片等方式至自己所在社区的微信购物群,向群成员推销商品。每成功销售出去一件商品,“团长”可以取得相应利益。“团长”向群成员推销商品,具有销售行为长期性、销售货源不固定性、直接向群成员销售、以营利为目的等特点,在“团长”不能证明其已经通过足以使消费者辨别的方式标明其并非销售者并标明实际销售者时,消费者主张“团长”承担销售者责任的,应予支持。微信购物群“团长”作为销售者,在向群成员推销商品时,应当真实全面地提供有关商品的品牌、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群成员基于“团长”的虚假宣传陷于错误认识并作出购买决定时,“团长”构成消费欺诈,应当承担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建邺法院始终高度重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推行专业化审判,由南湖法庭专门审理此类案件,审判水平不断提升,近年来,有多篇案例入选上级法院典型案例;积极构建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多方化解平台,与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消协等部门开展对接工作,加大消费纠纷案件调解力度,充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通过广场法律咨询、发布典型案例、庭审到社区等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活动,对消费者进行普法宣传,引导消费者采取合法手段维权,督促商家诚信经营,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