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网站

请稍候,正在加载页面……
建邺法院开展涉民营企业及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执行活动
发布日期:2023-08-28
浏览次数:1,170

随着河西金融集聚区的快速发展,建邺区民营市场主体如雨后春笋成立,并不断发展壮大,对高质量的司法需求愈发显得迫切。为保障市场主体有序发展,切实为民营企业纾困解忧,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南京中院的统一部署安排,8月28日,建邺法院开展“涉民营企业及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执行周”活动,并邀请3名区人大代表、2名区政协委员全程参与,见证执行。

此次活动共出动执行干警、法警34人,11辆警车,涉及10起案件。其中,当场执行完毕2件,执行到位54252元;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件;强制清空一件涉不动产拍卖案件;另有一件案件的被执行人迫于司法威慑,主动到法院要求还款;一件案件被执行人主动来院希望协商还款,但未达成协议,被本院予以司法拘留。

20余万工资拖欠不付

法院出手:今年还清

位于建邺区的一家民营企业,因为经营困难,每个月都拖欠申请人彭先生的部分工资,前后长达3年多,后彭先生申请劳动仲裁。经仲裁,该企业应支付彭先生工资差额20余万元。仲裁裁决生效后,该企业仍未履行付款义务,彭先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立案执行后,申请人彭先生向法官表示,自己对公司还有感情,也理解公司目前面临的困难,希望法院能够从中调解,既能拿到拖欠的报酬,也不让公司进入关门倒闭的境地。8月28日上午,本院执行法官前往企业经营地,组织双方谈话。

交谈过程中,执行法官向双方释法明理,释明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严重后果。该企业负责人表示,愿意向彭先生付款,但目前公司经营出现困难,资金周转不开,无法一次性付清20余万元,希望分期付款,从八月起,每月支付不低于2万元,至今年底付清。

鉴于因彭先生对企业还存在感情,执行法官从情理法的角度与其交谈,得到了彭先生的认可,并同意该企业提出的还款方案。双方在执行法官的组织、见证下,签订了一份执行和解协议。同时,该企业负责人为显示诚意,当场代企业向彭先生支付了2万元作为首期款。

该案的圆满解决,体现了善意文明的执法理念,体现了司法关怀当事人的责任感,以实际行动践行了能动司法的要求,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合同尾款迟迟不付

面临拘留当日结清

2021年7月27日,江苏某建筑公司与南京某装饰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郭某签订一份《木门供货合同》,约定由装饰公司向建筑公司供应木门等,货款为183,746元。因建筑公司、郭某拖欠39800元货款迟迟未支付,装饰材料公司诉至法院。2023年3月22日,本院依法作出民事调解书,由建筑公司、郭某分三期支付货款39800元,但其支付18500元后,便不再继续支付剩余21300元。装饰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月28日9时,本院执行干警前往建筑公司住所地,发现被执行人已不在此地经营,遂电话联系郭某,责令其立即报告当前地址。郭某报告称自己在某地铁站1号口处,本院执行干警立即前往,将其带回本院。

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情节十分恶劣,本院依法对郭某宣读拘留决定书。在送拘过程中,郭某主动向法院交代,表示其名下账户在被法院冻结后有进账21300元。得知该消息后,本院立即安排干警到银行临柜扣划,并成功划款21300元。鉴于已强制执行完毕,装饰公司申请法院不再对郭某进行司法拘留,执行干警依法对郭某予以口头训诫,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彰显司法权威。

案涉房产拒不交付司法拍卖

法院登门:强制开锁清空

被执行人王某因经营需要,向某银行借款,但未能按期还款,经判决,王某应支付借款本息98万余元。本院立案执行后,查封了王某名下一套位于鼓楼区的不动产,并裁定予以司法拍卖偿债。

在上门张贴拍卖公告时,王某表示愿意主动腾空,并希望与银行沟通还款事宜。鉴于王某的积极态度,本院未立即采取强制清空措施,并与双方定好时间上门协调。

8月28日上午,当本院执行干警如约而至时,王某却不知所踪,拨打电话也无人接听,在王某拒不露面的情况下,本案无法进行和解。执行干警遂决定采取强制清空措施,当场换锁,张贴封条。

王某耍小聪明,敷衍塞责,终究尝到恶果。在发挥柔性司法的同时,也要坚决打击对抗、阻碍执行的行为,切实彰显司法的严肃性。

执行“扑空”

申请人仍为法官点赞

申请人杨先生因病先后两次住院,巧合的是,均与秦某在同一病房,并因此结识了秦某的儿子赵某。因赵某无钱为母亲秦某治病,出于同情,杨先生借给赵某20万元,这让赵某万分感激,并将杨某视为再生父母。可是,秦某出院以后,赵某一开始还算守信,但归还了4万元后,就玩起了失踪,还将杨先生的电话拉黑了。杨先生向法院起诉,判决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立案执行后,经检索,发现赵某涉及的被执行案件较多,其名下也没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法官多方走访得知,赵某虽与其前妻已经离异,但仍不定期回到前妻家中居住。

8月28日晚19时许,本院执行干警前往其前妻家中查找被执行人赵某。到达现场后,发现赵某前妻独自居住,未查找到赵某的下落线索,本院要求赵某前妻联系赵某,但赵某均未接听电话。经查,在赵某前妻的手机里,赵某的备注为“老公”。执行干警认为二人可能是离婚不离家,遂向赵某前妻释明法律后果,要求其转告赵某,立即前来法院申报财产并履行义务,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赵某相应法律责任。

赵某前妻表示知晓法律后果,并会向赵某转告,劝告赵某主动面对纠纷。本次执行,虽然未能将被执行人赵某拘传到庭,但申请人杨先生表示,这段时间执行局干警为他的案子所付出的努力,他都看在眼里,记在心里,是发自内心的感受到执行干警的不易和艰辛。

依法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建邺法院执行局将继续秉持着司法为民、司法便民的原则,坚持高效有力执行,保障司法权威,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智慧庭审操作手册
调解平台操作手册
微博
官方微信
诉讼费
计算
建邺
智慧庭审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