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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健身房救助行为导致的受伤,该如何维权?
发布日期:2024-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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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健康观念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重视健身,纷纷选择踏入健身房、私教工作室等。然而,在追求健康体魄的过程中,不时会面临一些潜在风险和突发情况。面对这些情况时,我们应如何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健身房的管理者,他们需要承担哪些安全保障义务呢?近日,建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前情回顾

小王是一家健身房的会员,他在阿斌开设的健身房健身时,目睹了一起意外事故。一名学员在练习杠铃卧推时,因杠铃失衡导致杠铃右侧抬起,左侧杠铃片向下滑落。小王见状,立即上前试图扶住左侧的杠铃,但左侧滑落一片杠铃片后,右侧急速下落,导致左侧一片杠铃片回落,不幸砸中了小王的左手。事故发生后,小王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左手小指骨折,需要进行手术并住院治疗。小王在住院期间,产生了医疗费用一万多元。小王出院后,向阿斌索赔医药费,但双方协商无果。无奈之下,小王将阿斌告上了法院。

阿斌表示,小王热心帮助他人的行为符合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但他认为小王并未为自己管理事务,其所受到的伤害是小王自身判断错误和行为失误导致。即使小王确实实施了无因管理行为,他的管理行为以及管理的事务也不符合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阿斌还指出,健身房内安排了专业的教练,其他会员在锻炼时有任何问题,应由教练进行专业判断和处理,而非由小王自行处理。阿斌认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小王应对自身行为是否必要合理有注意义务。因此,阿斌认为小王应自行承担施救时未尽注意义务的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本案中,小王在另一名会员杠铃卧推失衡时,上前进行救助,成功避免了另一名会员受伤。由于阿斌对其管理区域内的健身活动有安全保障义务,而小王及时救助的行为,实际上是替阿斌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避免了阿斌的利益受损。法院认为,小王的管理行为应当受到赞扬和学习,因此,阿斌应当支付小王因管理行为导致受伤的必要费用。

法官提醒

法官建议,从施救者层面来说,一是作为施救者,要在自己能力范围内进行施救;二是遇到危险时,积极联系经营场所的管理者,以免造成自身受伤。从经营场所层面来说,一是在自己的管理区域内,要做好安全保障义务;二是作为经营场所的管理者要尽到管理职责,避免因管理不到位导致在管理区域内有人受伤;三是在管理区域内,预见有人受伤应及时采取急救措施,避免进一步扩大损失及激化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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