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说无凭”是个不变的规律,任何主张的事实,都需要有证据佐证。借条则是我们在进行借款的时候经常会写的一种证据,它是记载借贷行为发生经过的重要依据,也是法官认定民间借贷事实的重要证据。
需要注意的是,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往往会遇到因欺诈、重大误解甚至被胁迫而违背自己真实意愿写下借条,这个情况下利益该如何得到维护?
案情回顾
钱某和赵某是相识多年的朋友,两人经常讨论投资理财。2015年,钱某在A公司投资100万元购买理财产品,刚开始收益不错,赵某心动了,便常与钱某去听A公司举办的讲座。了解产品相关情况后,赵某主动找到A公司理财顾问购买了10万元的理财产品。谁知次年9月,A公司出现无法兑现情况,人去楼空,公司负责人也被刑事拘留。
赵某感觉钱款索要无望,认为正是由于钱某的“蛊惑”自己才会投资,理财的亏损也应当由钱某承担。失去理智的赵某多次到钱某工作单位进行骚扰,在同事面前辱骂钱某,甚至还威胁钱某的丈夫。
因害怕赵某对自己的孩子不利,钱某于2017年3月同意出具一份情况说明,说明赵某的投资信息是通过自己知道的。但赵某并不买账,执意要钱某打下借条。为了赵某能远离自己的生活,钱某不想与其过分纠缠,便写下一张10万元的借条交于赵某。
2019年9月,赵某拿着借条来到法院起诉钱某,要求其偿还借款10万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此种合同的特点是以合意和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义务为成立要件。因此,只有当借款人收到出借人的借款时,借款合同才正式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法院判决
建邺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虽提供了有钱某签字的借条,但是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曾经向钱某实际交付10万元借款,也不能对款项交付的事实作出合理的说明,故对赵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被人胁迫写下的欠条,如果是存在合法真实债权债务关系,虽然其行为不当,但不影响债权债务关系的成立,债务人应当偿还债务。但若基于他人胁迫不得已签下借据,则不存在合法真实债权债务关系,受胁迫写下的欠条构成虚假债权债务关系,属于可撤销的合同。
在借款行为发生之前以及过程中,大家应尽可能通过音频、视频或相关微信、短信等方式进行记录,必要时可以邀请第三人在场作证。如果对方拿强迫得来的借条去法院诉讼,涉嫌虚假诉讼,完全可以向法院说明。同时,肋迫他人签订借条的行为属于敲诈勒索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