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法院、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本院各部门:
为全面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落实到位,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不断提高审判工作质量效率,近日,省法院下发了《关于全省法院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试行)》)及附件。为深入贯彻上级法院文件精神,严格执行上级法院各项措施制度,进一步巩固改革成效,有效促进司法公信力提升,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必要性
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是解决影响司法公正深层次问题、有效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关键。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根本目的就是要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公平正义,就是要保护司法权的独立行使,保障法官依法公正履职。在司法改革所涉及的各项制度中,司法责任制始终处在逻辑的起点和制度体系的枢纽之中。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建立权力与监督、权力与责任有机结合的审判权监督制约机制,实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是进一步规范审判权运行,实现以制度管人管事管权,严格队伍管理、提升司法形象和司法公信力的有效途径。2016年,全市法院已经完成了首批入额法官的遴选工作,相关职业保障待遇正在逐步落实,全市法院要进一步充分认识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重要性,坚定不移地推动司法责任制改革全面深入开展。
二、深刻认识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紧迫性
近年来,全市法院受理案件数量不断攀升,案多人少的矛盾进一步加剧。全市法院要在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工作中,科学划分办案组织,明确界定职责权限,健全和完善权责统一、权责明晰、监督到位、管理有序的审判权运行机制,确保各项体制机制与审判规律高度契合,内部机构设置与各项工作协调配合,履职保障及监督管理与司法实践深度融合。通过不断提高裁判的准确性、减少审理与裁判环节、完善责任机制、公开机制和监督机制等方式和手段,努力提升审判的质量和效率,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改革的获得感。通过司法公正性和司法亲民性的双提升,进一步提高司法的公信力。
三、积极增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自觉性
一是以人为本,加强引导。司法责任制并不简单等同于列出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不是简单地赋权、放权,不是简单地问责、追责。全市法院要正确理解司法责任制改革的目的、意义、内涵,让法官认识到司法责任制既是权力也是一种约束手段,消除司法人员对司法责任制的错误解读。通过明晰追责和免责的边界,既要让违法审判的法官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又要明确法官责任豁免的范围和条件,加强法官履职保障,给予法官司法裁量权的合理空间。
二是严格执行,稳妥推进。各单位要主动将省法院《实施意见(试行)》及附件的内容与本院现行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学习比照,对于《实施意见(试行)》及附件有明确要求的,应严格贯彻落实省法院文件精神。对于《实施意见(试行)》及附件有原则性意见,而本院已有相关规定与之不相矛盾,且要求更细化、更严格的,为便于实际工作开展,继续按照本院规定执行。
其中,关于完善一二审卷宗移转衔接机制,应按照宁中法〔2014〕35号《关于全市法院实行上(抗)诉案卷网上移转管理的通知》的规定,一审法院刑事审判部门应当在上(抗)诉期限届满后三日内在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登记上(抗)诉信息和上(抗)诉移送信息;一审法院民事、行政审判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并在答辩期届满后五日内在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登记上诉信息和上诉移转信息,整理案件电子卷宗,将上(抗)诉纸质材料移送本院立案部门。一审法院立案部门应当安排专人在三日内将上(抗)诉材料报送二审法院立案部门。二审法院立案部门接受报送的上(抗)诉材料的,应当当即办理立案和分案手续;有特殊情况的,立案和分案时间不得超过七日。二审案件办理结束后,二审法院审判部门应当在报结后五日内在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登记退回原审案卷信息,并将原审案卷等纸质材料移送本院立案部门。
关于分案机制,应按照宁中法审委[2016]1号《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改进分案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的规定,严格执行以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分配规则。庭长对案件承办法官进行调整的,应当说明原因,书面或网上留痕并定期在庭内公示。院、庭长编入本人分管或经院长确定的一个或多个合议庭,参与承办案件的仍坚持随机分配。合议庭认为案件属于重大、疑难、复杂的,可报请挂靠在本合议庭或本部门其他合议庭的院、庭长担任审判长参与审理。此外,对发回重审案件的分配,应按照宁中法[2016]120号《关于全市法院院领导参与办理发回重审案件的通知》的规定,由原审案件承办部门移交分管院领导担任审判长或承办人。
关于院、庭长办案数量,应按照宁中法[2016]155号《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过渡期法官定岗定责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院长每年度办理案件的权重工作量一般应达到全体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等院领导)上年度办理案件权重工作量均值的10%;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等院领导)每年度办理案件的权重工作量一般应达到所分管业务庭庭长上年度办理案件权重工作量均值的40%;庭长每年度办理案件的权重工作量一般应达到所在业务庭全体法官上年度办理案件权重基本工作量值的70%。其中,院、庭长参加审委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担任审判长等工作的工作量,按照苏高法[2017]31号《法官、审判辅助人员绩效考核及奖金分配指导办法(试行)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进行统计、核定及折算。
关于院、庭长监督管理方式,应按照宁中法审委[2016]5号《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审判管理和审判监督职责的若干规定(试行)》的规定,院、庭长行使审判管理与监督权,必须严格依据有关法律和制度规定,通过公开的平台进行监督和管理,研究指导案件的情况应当记录在案,签名并入卷存档。院、庭长要通过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主持专业法官会议、统一裁判尺度等方式进行审判业务指导。院、庭长要善于通过对质效指标进行监控、对案件质量进行评查、对来信来访进行接处等途径及时发现问题,通过信息化手段增强监督效果。
关于跨部门、跨条线专业法官会议,应按照宁中法审委[2016]4号《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则(试行)》的规定,业务部门认为承办的案件或事项涉及跨部门、跨条线问题的,可以向分管院领导提出申请,由分管院领导根据需要,召集有关部门召开跨庭专业法官会议进行研究讨论。跨庭专业法官会议由牵头部门分管院领导进行召集,由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的分管院领导、庭长、副庭长及部分审判长、资深法官参加。牵头部门分管院领导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邀请本院研究室、审判管理办公室、上级法院、院外专家学者等参加。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案件具有指导意义的,可以由会议主持人依程序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三是创新机制,确保实效。各单位要根据工作实际研究部署本院、本部门的具体工作方案和举措,精心组织实施,狠抓制度落实,确保上下级法院及法院内部各项推进工作有机衔接,有效配合,扎实推进。同时,在上级法院指导性意见的框架之下,各单位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不断创新各项工作机制,如多元化纠纷解决及案件繁简分流、运用信息化手段破解改革难题、委托第三方对司法公信力及案件质量进行评价等工作机制。各法院、各部门的一把手要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职责,切实发挥好领导核心作用,在本单位建立落实司法责任制的管理监督、督察督办、信息反馈、责任追究等制度,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不断总结经验,推广典型,发现问题,整改不足,以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攻坚克难、开拓创新,确保司法责任制落到实处,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