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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工作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2020-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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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法官履行职务、维护法官合法权益,根据《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负责法官权益保障工作的组织开展与机制建设,具体职责如下:

1.处置各类侵害法官权益事件,慰问与救助遭受不法侵害的法官;

2.组织开展法官权益保障培训和宣传,指导法官正确有效维护合法权益;

3.督促安全检查设施、防护隔离系统、安全保障设备建设;

4.统筹司法警察部门、安全保卫部门做好庭审秩序维护、机关安全保卫、法官人身保护和各类应急处置工作;

5.与公安机关、新闻主管、网络监管等部门建立相关预警、应急和联动机制;

6.指导与统筹全市法院开展法官权益保障工作。

第三条  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每年对全市法院的法官权益保障状况进行调研,收集法官权益保障的建议意见,提出改进法官权益保障工作的方案。

第四条  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通报和决定法官权益保障的重大事项和工作方案。委员会主任根据需要,可以增加召开全体委员会议。

第五条  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集中受理法官的权益保障申请。

法官提出权益保障申请,应当提交权益保障申请表;在紧急情况下,可先行以电话方式提出申请。

第六条  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办公室受理法官权益保障事项的范围包括:

1.对本人或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住所安全受到威胁的法官提供援助;

2.对本人或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害的法官给予救助;

3.帮助法官依法追究侵犯其法定权利者的责任;

4.为可能受到错误处理、处分的法官进行申辩,为受到错误处理、处分的法官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

第七条  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办公室收到权益保障申请后,对于紧急事项应当即时处理;对于非紧急事项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处理。

第八条  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办公室受理本细则第六条第1、2项规定的权益保障申请后,及时向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相关委员报告,由相关委员确定处理方案;受理本细则第六条第3、4项规定的权益保障申请后,及时向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副主任报告,由委员会副主任确定处理方案。

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认为权益保障申请事项重大,可以向委员会主任报告后,确定处理方案。

第九条  法官权益保障申请事项的处理方案确定后,由作出方案的委员、委员会工作人员和法官本人共同实施完成。

第十条  本细则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7 月20 日 。会议讨论通过后生效。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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