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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报!建邺法院2案例入选全省法院系统2024年度优秀案例
发布日期:2025-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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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全省法院系统2024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选结果。其中,建邺法院报送的《任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费某诉南京某人力资源公司劳动争议案》2件案例入选,分获三等奖和优秀奖。

任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创建虚假“学信网”行为中的牵连犯认定以及处断原则

编写人:庆莹

基本案情:2022年5月至9月间,被告人任某设立虚假学信网网站,通过其他被告人向易某等人出售盖有伪造的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印章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电子报告等,并提供二维码指引访问该网站的验证服务,以此在该网站发布信息360条。任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任某设立用于违法犯罪的网站并发布违法犯罪的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任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从轻、从宽处罚;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任某前罪判决宣告前还有本罪没有判决,故撤销缓刑,前、后两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费某诉南京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未建立真实劳动关系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编写人:孙卉  贾惠惠

基本案情:原告费某诉称:费某与南京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务合同,公司为费某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后费某生育分娩,生育保险部门将生育津贴汇至南京某人力资源公司账户,但公司未将上述金额支付给费某,费某经仲裁前置程序后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南京某人力资源公司退还生育津贴13747元。

被告南京某人力资源公司辩称:原告不在被告公司上班,其以私人名义让被告交保险,所有合同都是假的,故不应支付生育津贴。

法院经审理查明:费某的丈夫张某系南京某人力资源公司员工,双方签订了自2020年7月6日起至2021年7月5日止的劳动合同。2020年7月6日,张某向公司书写了一份声明,内容为:“本人入职公司,自愿将缴纳社保的权益转给本人妻子费某,应缴纳的社保费用由公司从本人的工资中代扣代缴,日后不得以公司未给本人缴纳社保为由要求公司为本人补缴社保,由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由本人承担,与公司无关。”2020年8月,南京某人力资源公司开始为费某缴纳社会保险。后费某生育子女,社会保险机构将费某的生育津贴转款到南京某人力资源公司账户,该公司未支付给费某。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9日作出(2022)苏0105民初20778号民事判决:驳回费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此外,本案判决后,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就审理过程中发现的相关问题向相关部门发送了司法建议,并收到积极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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