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11828号
张志恒、中鼎荣恒(北京)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金一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转普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以及利息93,333.3元(按照年利率12%,暂计算自2023年8月29日至2024年6月3日,实际应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曰);2、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费70000元。3、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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