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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海英、杨震与被告张玉书、南京裕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5-07-11
浏览次数:270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苏0105民初2602号

 

张玉书、南京裕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海英、杨震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105民初26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原告张海英、杨震与被告南京裕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12日签订的南京市房屋建筑修缮及土建工程施工合同于2025年5月3日解除;二、被告南京裕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海英退还4800元、向原告杨震退还4400元;三、被告南京裕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海英、杨震支付违约金1150元;四、驳回原告张海英、杨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9元,由被告南京裕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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