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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陈二灯与被告北京朴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笛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4-07-26
浏览次数:787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05民初5955号

北京朴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笛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二灯与被告北京朴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笛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苏0105民初59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安徽笛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二灯支付劳务报酬9030元;二、驳回原告陈二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安徽笛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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