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21441号
柒星众创空间孵化器(南京)有限公司、安徽七星创业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江东商贸区管理委员会与被告柒星众创空间孵化器(南京)有限公司、安徽七星创业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省舜禹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214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确认原告南京江东商贸区管理委员会与被告柒星众创空间孵化器(南京)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省舜禹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柒星Founders Space数字经济产业园”三方合作协议》终止;二、确认原告南京江东商贸区管理委员会与被告柒星众创空间孵化器(南京)有限公司签订的《“柒星Founders Space数字经济产业园”招商运营合作协议书》终止;三、被告柒星众创空间孵化器(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原告南京江东商贸区管理委员会专项房租补贴资金658,500元;四、被告安徽七星创业咨询有限公司对被告柒星众创空间孵化器(南京)有限公司上述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南京江东商贸区管理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1,153元,由原告南京江东商贸区管理委员会承担13,487元,被告柒星众创空间孵化器(南京)有限公司、安徽七星创业咨询有限公司承担766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2 韩孟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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