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0666号
王书江: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莫愁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106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书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莫愁支行借款本金29,987.33元、分期付款手续费534.48元,其他手续费0元及利息(截至2022年2月28日,利息9211.86元,自2022年3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计收,但分期付款手续费、其他手续费、利息总和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二、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莫愁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王书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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