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2000号
张文新: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截至2022年5月12日的本金950000元、利息138353.95元、复利9928.72元,本息共计1098282.67元,并支付自2022年5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28750元;三、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抵押的位于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大学科技园海棠路6666号中建长清湖小区33号楼1-1604室房以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优先受偿;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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