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3262号
张小建、颉晓龙、王宁生、袁桂华:
本院受理关于原告吴丁剑与被告马金胜与第三人张小建、颉晓龙、王宁生、袁桂华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吴丁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建邺区法院执行局对(2021)苏0105执恢601号一案的执行分配方案,申请重新分配。2、请求贵院依照设押本金优先受偿原则,针对执行费10400元,评估费及恢复原状材料费,人工费共计28400元,税费588元,按照本金比例进行分摊,针对余款2312612元,马金胜受偿571259元,吴丁剑受偿1742352元,王宁生受偿0元,袁桂华受偿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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