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1639号
钱库: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钱库向原告支付理赔款35146.83元;未付保费2366.59元;以上共计37513.42元。并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损失、以35146.83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3日按1倍LPR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九月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9 徐倩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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