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发放执行款,一般应当采取转账方式,申请执行人应出具本人或本单位接收执行款的账户信息的书面证明。现在向你告知提交收款账户的相关注意事项:
1. 申请执行人申请立案时应当向法院提供接收执行案款的汇款账号和联系方式;
2. 如因客观原因需要更换接收案款账号,应及时与法院联系,携带以下材料到法院办理变更登记账号手续或直接来法院领款;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银行卡复印件(注明户名、开户账号、卡号);
(2)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附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当附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函及律师执照复印件。当事人为法人的,须提供加盖公章的委托书。
3. 因收款账号变更未及时书面告知法院,法院将案款汇入账户确认书确认的账户的,视为案款已经发放。
收款账户信息:
收款人名称 |
|
开户行名称 |
|
开户行账号 |
|
联行号 |
|
联系电话 |
|
申请执行人 确认 | 本人已经了解了填写收款账户确认书的告知事项,并愿意承担法院向上述确认的账户汇款引发的法律后果。
申请执行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XX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
预览 下载
申请执行人收款账户确认书.doc
执行指南
更多12.20
2023
10.26
2023
09.23
2023
05.11
2023
12.03
2021
12.03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