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22日,多元解纷案例库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开放。其中,建邺法院报送的《某装饰公司与某商业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调解案》《某保理公司与某建工公司、甘某等保理合同系列纠纷调解案》2件案例首批入选。
案例一:某装饰公司与某商业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调解案——商事调解助力拖欠工程款纠纷快速化解
关键词
民事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拖欠工程款 工程质量 现场查勘 商事调解
基本案情
某装饰公司与某商业公司就某综合体装修项目签订《装修工程施工框架协议》,约定装修工程总价款合计 1365572元。某商业公司要求某装饰公司先行垫付前期施工成本。装修施工完成后,某商业公司仅支付某装饰公司工程款 70 余万元,尚余 60 余万元工程款未付。某装饰公司多次联系商业公司请求付款,但商业公司以装修工程存在未完工程量以及质量问题等迟迟不予支付,故装饰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商业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尾款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受理后,鉴于纠纷双方为商事主体,经征询当事人意愿,将案件进行委派调解。调解员接受委派后,与某装饰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某取得联系,并详细了解诉求。曾某表示其公司很多项目都是其亲自带领员工进行施工。商业公司要求其先行垫付前期施工成本,但工程结束后,商业公司一直拖欠工程款,导致装饰公司经营陷入困境,曾某甚至变卖自己的车辆为员工发放工资,希望尽快帮助讨回工程款。调解员在了解曾某的困难后,联系某商业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李某声称装修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不愿接受调解。调解员耐心地从法律专业角度,为李某分析了工程质量问题的举证难度和诉讼风险,并根据案件标的额为李某测算诉讼费用和司法鉴定的成本支出,表示在立案前调解既可以为双方节省解纷成本,又可以不伤和气地解决问题。李某同意接受调解。
经与双方沟通,调解员将本案争议焦点归纳为:工程竣工后,没有及时验收便投入使用,商业公司认为某装饰公司并未实际完成工程且个别施工部位存在质量问题,双方就工程价款的结算不能达成一致。考虑启动司法鉴定费用较高,调解员提出组织双方现场查勘,对照合同及图纸现场清查工程量。经过现场查勘,发现合同约定的个别软装部位确实没有实际完工,装饰公司当场表示认可并同意折算金额从剩余工程款中扣除。在此基础上,双方愿意再各让一步,对于个别施工部位因投入使用后某商业公司重新修整无法现场确认的问题,商业公司同意直接以合同价款进行结算。对于需要维修的部位,装饰公司同意按照商业公司提供的维修清单进行维修。双方就争议事项达成调解协议。
处理结果
双方达成和解,商业公司在一周内将工程结算清单和维修清单交给装饰公司,待装饰公司确认无误后支付剩余工程款。装饰公司尽快履行维修义务,保证商业公司正常办公。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807 条
解纷要旨
近年来,随着社会矛盾纠纷日益多元化,传统公益性调解难以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的司法需求。特别在商事领域中,往往因交易结构复杂、争议主体多样、标的金额较大等特点,对于商事调解的专业性要求更高。为满足商事纠纷的解纷需求,法院积极支持商事调解组织建设,发挥指导职能,引导更多商事主体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本案中,商事调解组织发挥专业优势,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的解纷服务,并且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按照有偿低价的原则依规收取调解服务费用,不仅大大节约了企业解纷成本,也促推商事调解组织长效规范发展,激发通过市场化方式解决商事纠纷的活力。
推荐部门: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化解单位(调解组织):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四川金沙商事调解中心
案例二:某保理公司与某建工公司、甘某等保理合同系列纠纷调解案——专业调解化解保理纠纷
关键词
民事 保理合同纠纷 保理融资 担保责任 专业调解
基本案情
某保理公司与某建工公司于 2020 年—2021 年期间共签署4份《国内商业保理业务合同》,合同约定:某建工公司将其在多份《建设工程施工总包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给某保理公司,某保理公司在4份保理合同项下分别发放4笔金额不等的保理融资款,某建工公司在6个月至2年内归还上述款项;各笔业务中均有自然人甘某等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某建工公司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经多次催告,某建工公司仍未归还,某保理公司就上述4笔保理融资款以某建工公司及担保人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
处理方式方法
经当事人同意,法院将 4 件系列纠纷委派保理纠纷专门调解室进行调解。调解员对基础交易文件、保理业务合同等相关材料进行梳理,发现该系列纠纷存在如下特点:一是均以某建工公司为第一被告;二是均存在自然人作为共同被告的情形;三是担保人均与某建工公司存在内部关联。因某建工公司为保理融资申请人,调解员打算从某建工公司入手寻找调解突破口。但经沟通发现,建筑公司已陷入经营性困难,且被其他债权人以资不抵债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某建工公司出面参与本次调解的可能性较小。但调解员发现,担保人均为某建工公司承包的建设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因资金需求,以某建工公司作为申请人申请保理融资款,由其提供担保;在某建工公司获得保理融资款项后,再通过与担保人分别签订类似借款合同的方式,将保理融资款转至担保人,款项实际由担保人使用。鉴于担保人是保理融资款的实际使用人,调解员迅速转换调解策略,与担保人进行深入沟通,并为担保人梳理了纠纷的基础交易关系、保理法律关系以及担保人与某建工公司签订的合同法律关系,提出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向保理公司还款后,与某建工公司之间的债务自然消灭。最终打消了担保人的疑虑,同意承担还款义务,并与保理公司达成还款合意。
处理结果
某保理公司与某建工公司、甘某等达成调解协议。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688 条、第 761 条
解纷要旨
我国商业保理行业发展迅速,全国保理资产规模庞大。实践中,部分当事人为达到融资目的、规避金融监管,对法律关系层层嵌套,以隐藏真实的法律关系。在调解此类纠纷时,需要调解员具有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法律经验,并且熟悉保理行业内的各种交易习惯,能够发现复杂交易结构背后真实的业务逻辑和法律关系。在本案调解中,通过专业调解员参与,能够尽快梳理纠纷基本情况,找准纠纷处理的最佳方案。同时能够更好地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了解到案件以外的其他信息,如业务背景、主体关系等,对案件所涉保理业务有全面了解。最后结合保理合同约定及履约的相关材料,厘清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法律关系及争议焦点,从而在调解工作中寻找到突破口,为当事人提供专业分析意见和建议,促成了调解,达到了有效化解矛盾的效果。
推荐部门: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化解单位(调解组织):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保理纠纷调解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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