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邺法院在审理两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分别发现“妹妹冒充姐姐开庭”被告当庭篡改借条的现象。本是简单的借贷纠纷,当事人却触犯法律,“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案例一 妹妹冒充姐姐开庭,罚!
在原告周某起诉被告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周某要求曹某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
开庭审理当日,周某之妹持周某身份证原件到庭,冒充周某作为原告参与庭审。庭审过程中,法官在询问案件相关事实时发现,“原告”对案情陈述不清,支支吾吾,也无法提供与曹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在法官的连续追问下,“原告”从口袋拿出了一份周某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坦言自己并非真实原告。
法庭发现其身份后,周某之妹才提交周某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经查,由于周某有事不能到庭,遂与妹妹商量,由妹妹冒充自己出庭,若被发现,再向法庭提交授权委托书。
案例二 被告当庭篡改证据原件,罚!
原告称借款利率为月利率3%,被告则称为年利率3%
,经法庭核实,借条原件上的“年”字为被告当庭篡改,被告自以为降低了利率,殊不知其行为已被监控记录下来,原告立案时也提交了证据副本。
原告孙某起诉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孙某要求刘某还本付息。
开庭当日,原告举证后,法庭将其提交的借条原件交由被告进行核对。举证完成后,审判员询问双方对于借款利率的约定,原告称为月利率3%,被告称为年利率3%,审判员核实借条原件,发现确实“利率3%”前多了个“年”,便询问被告,被告矢口否认,后法官查看原告立案时提交的证据副本,确实没有“年”字。
法官决定休庭并调取庭审监控,经查,被告确实存在篡改借条原件的行为,法官再次询问被告,被告遂承认是自己擅自在借条上添加了“年”字。
处罚结果
法院认为,周某与其妹、刘某的行为扰乱了审判秩序,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法庭分别向周某与其妹、刘某作出罚款处罚决定书,对周某与其妹各罚款500元,对刘某罚款5000元。
法官提醒
行必诚,言必信;法必依,治必严。法庭是神圣、庄严的,不容许任何形式的亵渎与欺骗。诉讼参与人出现不能参加诉讼的情形时,应当主动与法庭沟通,或者依法委托他人到庭;诉讼参与人也必须认识到,篡改证据的恶劣行为既不诚信,也触犯了法律,更影响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无论是让他人冒充自己参加诉讼,还是篡改证据的行为,都妨碍了法院的正常司法秩序,也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