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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学苑丨一文速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新旧对比
发布日期:2021-01-15
浏览次数:926

编者按: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新司法解释),该规定共31条,较2020年8月20日的司法解释新修订了8处,其中对6个条文进行了修改,下面来逐一了解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的不同之处。

 

一、删除第十条

旧版第十条内容: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修改第十一条

将旧版第十一条部分的“除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以及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修改为“除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

新司法解释:第十条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法典》条文延伸: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三、修改第十二条

将旧版第十二条部分的“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以及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修改为“且不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新司法解释:第十一条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法典》条文延伸: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四、修改第十三条

将旧版第十三条部分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以及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修改为“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

新司法解释: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新司法解释条文延伸:第十三条解读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六种情形: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 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五、修改第二十九条

将旧版第二十九条部分的“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修改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新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新司法解释条文延伸:第二十四条解读利息约定:

(一)借贷双方未约定利息的,视为无息借款;

(二)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的,视为无息借款;

(三)自然人与法人、非法人,法人与法人、非法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的,应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五条解读利息上限:

民间借贷合同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二十六条解读本金认定:

(一)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

(二)除外情况: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实际出借的金额为本金。

第二十七条解读特殊情况下的本金认定:

前期借款利息可以计入后期借款本金,但借款期限届满后的本息之和不得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第二十九条解读 逾期还款责任上限:

借款逾期后,出借人可以选择或一并主张约定的逾期利息、违约金或其他费用,但总计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六、修改第三十二条

将旧版第三十二条部分的“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修改为“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新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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