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5日,孙某来到建邺法院,将一面写有“人民卫士、秉公执法”的锦旗赠与立案庭副庭长曾牛平,感谢曾牛平法官在此案件中的付出与辛劳。
2014年,程某某与某银行签订金融借款合同,后因程某某逾期还款,某银行诉至法院。建邺法院受理案件后,由曾牛平副庭长承办,根据银行的申请对程某某银行账户采取保全措施,并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后孙某联系建邺法院表示,其是当事人程某某的母亲,程某某现已60多岁,且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享受低保,无力偿还银行债务。自己虽然已经80多岁的年龄,但是作为母亲,作为党员,深知公民要守法,表示愿意帮助其儿子清偿债务,但是自己经济能力有限,希望法院可以帮助自己。
曾牛平法官在了解情况后,第一时间与银行进行了沟通,并通过依职权方式将被告程某某社保账户进行解封,保证不影响其正常生活。
在判决已经生效、银行申请执行前,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曾牛平法官一直把这个案子放在心上,仍然多次与银行进行沟通,从被告执行能力、企业责任、社会效果等几个方面,跟银行讲清道理、分析利弊。在被告本人不具备还款能力,其母亲自愿加入债务履行的情况下,银行也做出很大让步,减免了全部利息、罚息、复利和部分本金。最终,孙某和某银行达成执行前和解协议,替儿子清偿债务,将案件一次性根本解决。
“现在问题解决了,儿子不用被贴上’老赖’的标签,压在我们母子心里的一块石头总算卸下来了,我们可以堂堂正正地踏实生活。”老人送上锦旗后,笑着对法官说。
群众用送锦旗的方式表达感激之情,说明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就是我们要关注的重点,通过践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让每一件案件、每一件实事、每一件好事,都能提升群众的幸福感。
在判决生效后,如双方当事人希望达成和解的,可以采用执行前和解这一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存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以书面的形式,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文书中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和方式等内容。
一审判决后双方签订的和解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如在被告已经按约履行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但原告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被告也可通过提交和解协议及履行证据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