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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邺法院发出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发布日期:2023-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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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夫妻双方均须填报《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1月9日,建邺法院向一起离婚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自2023年1月1日正式实施后,建邺法院发出的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近日,建邺法院受理了一起离婚案件。王强(化名)与李云(化名)结婚多年,但近年来,双方感情逐渐淡漠,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王强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双方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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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平等保护离婚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利,防止并遏制诉讼当事人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明确双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范围,建邺法院向双方当事人均送达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离婚案件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告知书》及《承诺书》,限期双方当事人在十五日内依法如实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对逾期申报、不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进行了释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将在规定的期限内如实申报。

《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的内容、时限等,同时告知当事人如未如实申报,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说法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首次将申报夫妻共同财产明确为当事人的法定义务,法院要求当事人在离婚诉讼期间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出台,为平等保障离婚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并遏制离婚诉讼当事人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提供了更加有利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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